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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

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速递
时间:2020-03-17 09:18:00 点击: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1.研发费用可按175%税前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转让技术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科技企业补亏年限延长

 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企业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6.投资医药企业,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得)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医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医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医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医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